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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由召集人主持各选举单位选举工作。
(三)各选举单位应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经过充分酝酿后再进行正式投票选举。得票超出本选举单位应到人数半数者方可当选代表。(四)得票超出本选举单位应到人数半数者多于分配的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分配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票数相等,无法确定何人当选,应将其提交本选举单位重新选举,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数不足本选举单位分配名额时,所缺名额可在选举单位内进一步酝酿,在未超过半数的人选中重新选举产生。重新选举如仍出现上述问题,由换届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该选举单位的选举结果。
(五)选举结果经过教代会预备会议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后,予以张榜公布。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一)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参加表决。2、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工作提出询问,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审议、讨论学校重大决策。3、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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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二)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1、努力学习并规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3、联系广大教职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4、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第十一条代表的调动、退休、撤换和增补(一)学校内部岗位变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新聘用部门代表组活动。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二)教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以向工会委员会提出撤换的要求。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得该选举单位过半数教职工的同意。工会对被撤换的教职工代表,及时用书面报告报教代会联席会议通过,由工会委员会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三)选举单位的代表出现缺额,教代会联席会议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第十二条教代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一)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和特邀嘉宾。(二)列席和特邀代表由筹备小组提名,经教代会预备会议讨论通过。列席和特邀代表不占正式代表名额,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三)学校党政工负责人,未当选为代表的,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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