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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提出建议,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试行一年后,学校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1、审议决定权的基本范围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问题,公益金、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等。2、行使审议决定权的程序与行使审议通过权基本相同。(四)评议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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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评议、监督权的基本范围评议、监督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向主管机关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和任免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2、行使评议监督权的程序评议、监督权是教代会行使民主评议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主要形式。须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文件要求,在学校党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一般分为前期准备、述职测评、教代会评议、综合汇总、结论反馈和总结六个阶段。第三章教代会及其代表的产生第六条教职工五十人以上的学校,应该建立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代表占教职工的比例,一般在35人左右。特殊情况可由各校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0。教职工不足五十人的学校,建立由学校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代会相同。第七条教代会届期及代表任期教代会每三年(或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一般和工会同步换届。每届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度,可以连选连任。第八条代表条件及代表比例(一)学校中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主要指在职在编、已聘待调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只要群众拥护和依赖,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各校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代表的具体条件。(二)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三)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应兼顾代表的性别、年龄、学科、工作部门等因素。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等各类人员,其中教师代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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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第九条教代会换届及新一届教代会代表的产生(一)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成立教代会换届领导小组,制定换届选举方案,经征
求教职工意见后,报上一级教育工会批准后实施。选举方案须明确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的比例、选举单位及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
划分、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等。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教师代表组成。
(二)正式选举前,工会委员会应积极做好宣传动员,研究确定各选举单位会议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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