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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等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由具备儿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由具备儿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第十五条新生儿病室护士与床位的比例不低于061,护士要相对固定,并经新生儿专业培训合格,掌握新生儿常见疾病的护理技能,熟悉新生儿急救操作技术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
第十六条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由具备护师以上任职资格且有1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第十七条新生儿病室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辅助人
f员。
第三章科室管理
第十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流程,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十九条新生儿病室患儿如出现生病体征不稳定、病情危重需要重症监护者,应进行必要的抢救后,及时转入重症监护病房。
第二十条新生儿病室应积极采取措施对有感染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避免造成院内感染。
第二十一条对高危新生儿、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新生儿、有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应当采取隔离措施并作标识。
第二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确保诊疗、护理和患儿的正确。
第二十三条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限定探视时间和探视人员数,患传染性疾病者不得入室探视。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的进入,无陪护病区医疗区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进入。
第二十四条新生儿病室应当执行配奶制度,配奶间工作人员应经过消毒技术培训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配奶间环
f境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新生儿病室设备应当定期检查、保养,保
持性能良好。第二十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安全
使用和妥善保管易燃易爆设备、设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第二十七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制定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快速有效应对意外事件,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八条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有关医疗文书。
第二十九条医院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医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新生儿病室的管理。
第三十条医院应当建立新生儿病室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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