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新生儿专业的发展,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新生儿病室主要收治胎龄超过34周、体重18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的新生儿。
第三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以及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和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可以设置独立的新生儿科病房,并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新生儿病室的规章制度,加强诊疗安全管理,保障患儿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患儿安全和医疗质量。
f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医疗机构规模、类别、级别、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保障新生儿诊疗工作安全、及时、有效地开展。
第七条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工作区域可分为医疗区、接待区、配奶区、新生儿洗澡区。医疗区包括普通病室、隔离病室,有条件的可设置早产儿病室。
第九条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区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有陪护病区应当一患一房,且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吸痰吸氧装置、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经皮胆红素测定仪、新生儿专用监护仪和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
f施,每个病室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及干手设施。病室内洗手设施及干手设施均应为非手触式。
第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床位数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定期参加新生儿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三条新生儿病室医师与床位的比例不低于031,应当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有一年以上儿科工作经验,具备独立处置常见新生儿疾病的基本能力,熟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