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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层背信损害公司利益获刑
事件回顾: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本期栏目,康律师将对该罪名进行全方位解读,上市公司的高管们可不能掉以轻心喔。
犯罪主体特殊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限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这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
f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犯罪客体复杂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为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次要客体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何种行为视为“背信”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破坏信任关系或者违反诚实义务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规定是指“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
f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中的“其他方式”是指哪些呢笔者认为应当包含《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八种行为:即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批露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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