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
f正的
二将出租汽车交给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1年内受到2次罚款处罚的
三所属驾驶员1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次累计达到该经营企业出租汽车总数5的
四伪造、变造本单位出租汽车号牌和营运证件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被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取消经营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营运并在3日内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交回经营权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交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注销。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1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次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罚款处罚第二次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营运3至15日第三次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驾驶员从业资格
f证
一载客故意绕道行驶
二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
三强行拉客
四拒载乘客
五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服务
六不使用计价器
七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八其他违反《条例》规定严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直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从业资格证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本人或者伙同他人伪造、变造本人所驾驶的出租汽车号牌和营运证件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和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将扣押的车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抵交罚款和相关费用
f后超出部分退还当事人。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强制报废。
第四十一条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号牌的车辆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