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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了中国国情和中国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自身发展的特殊规律,因而导致我们在国有企业内部新建立起的法人治理结构上,虽然具有了能够保证真正形成企业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相互制衡的科学权力结构形式的可能性,但又非常错误地完全抛开了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原有的并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也仍然是必要的四个机构的权力运行载体即原代理人,非常错误地重新建立起了几个难以或根本无法体现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本质要求的新的机构运行载体即新代理人,并因此导致我们陷入了一个二难选择的困难境地。这就是,在国有公司制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上,如果只单纯继续采取中方式的原有四个机构作为公司权力运行载体,那么,虽然能够体现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却难以或无法在国有公司制企业内部保证形成一种必要的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制为核心的权力制衡机制,因而也必然会严重制约企业内部的管理效率;如果只单纯采取西方式的新的四个机构作为公司权力运行载体,那么,虽然能够保证在国有公司制企业内部真正形成一种有效的以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为核心的权力制衡机制和相应提高企业内部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效率,但又使其难以或根本无法体现出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性质。正因如此,就自然造成了在已进行公司制企业改组的国有企业内
f部,不得不暂时出现目前我们所能看到的那样一种极不正常的所谓“新老三会”两个不同类型权力系统同时并存、六驾齐驱,并且双方又各执一词、互相争辩、互相争权、互相掣肘的混乱局面。结果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即“老三会”职能的充分发挥,而且也难以或根本无法保证“新三会”的正常运作,无法保证形成以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为核心的良好的权力制衡机制,因而也就必然会严重影响企业内部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效率。
基于上述对我国国有企业领导体制自身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所进行的全面回顾与分析,我们可以形成以下共识,这就是,任何一个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自身内在的规律;我国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自身的不断完善,也应该有其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因此,在继续保持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原有四个机构作为公司权力运行载体的基础上,将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内在着的那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相互制衡为基本特征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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