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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三、三”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权力结构方式,适当移植于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原有的四个权力机构载体即原代理人之中,从而使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已被实践证明是能够用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本质要求的原有四个好的权力运行载体,与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内在的、并且已被实践证实是非常有效的那样一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相互制衡为基本特征的比较好的“四、三、三、三”的企业权力结构方式和权力制衡机制实现紧密结合,并形成一个完整的有机统一体,将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自身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因为只有通过这样一种使我们国家内部所特有的那种好的企业权力运行载体,与西方国家公司制企业内部所特有的那种好的企业权力运行机制二者实现有机结合的中西合璧方式,才能保证我们所建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在首先确保既能充分体现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同时又能充分体现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一般权力结构原理和国际惯例的条件下,彻底消除目前所面临的那种“新老三会”两个不同类型权力系统同时并存、相互掣肘的混乱局面,尽快实现科学化、规范化运作。
二通过中西合璧方式,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的主要做法
通过中西合璧方式,将中国国有企业内部原有的四个好的机构载体,与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所具有的那种好的“四、三、三、三”的权力结构方式和权力制衡机制及其科学构造方法、构造原理和国际惯例二者紧密结合有机统一起来,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应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科学理解和准确把握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企业权力结构的基本构造方法、构造原理和一般结构规律。
自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后,在对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关于现代企业内部科学权力结构形式的基本构造方法、构造原理和结构规律的认识上,我国经济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一个似是而非、使人难以辨认,但又直接涉及到我国国有企业改变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治方
f向及其原有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性质的重大理论误区,这就是,有些同志其中包括一些著名经济专家把只适用于西方资本主义公司制企业,因而只具有特殊规律性质的那种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四个机构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错误地看成了也同样能够适用于我国社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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