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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二条具有三级以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含三级)的本市物业管理企业和已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具有三级以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含三级)证书的外省(市)物业管理企业,可参与本市物业管理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法人委托书;
(二)管理服务理念、目标及其他承诺等;
(三)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及控制检查方法;
(四)各主要工作环节运行程序;
(五)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能、责任;
(六)人员配备情况,包括该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岗位资格、技术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该项目所设岗位及人数等;
(七)物业项目管理所需工具、设备的配置和提供方式;
(八)项目的收支预算和投标报价;
(九)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
(十)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或聘请物业管理顾问协助管理的,应当进行说明;
(十一)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应说明前期介入的时间、方式、人员、费用报价等情况;
(十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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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招标文件要求的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截止期日后送达投标文件或者经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开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开标地点可以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指定地点或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所有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交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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