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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专家评标。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单位指定工作人员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可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成员组成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4/5。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同时,至少确定2名后备人选。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是近亲属的;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因回避或其他原因缺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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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评标专家应予以替补。
第三十条评标方法一般应采取综合评估法。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综合评估标准示范文本可以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结合投标文件安排投标人公开答辩。主答辩人一般由拟投标方委派的该项目负责人担任。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等级、管理业绩、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标书编制和报价以及招标人对投标企业物业管理现场考察情况等以百分制逐项记分,综合评定。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符合当地同类物业服务价格的正常水平,评委应参考标底评分。
第三十三条除现场答辩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状况下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审投标文件工作必须在封闭环境下进行。评委不得外出、不准会客、不准使用任何通信工具与外界联系;
(三)评委独立评审投标书,不准互相串联、议论有关标书的内容;
(四)评委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和评分;
(五)评委将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密封后交工作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现场答辩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以及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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