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及份数、密封要求和送达地点、方式、截止时间等;
(五)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
(六)评标方法和标准;
(七)投标、开标的时间及地点等;
(八)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主要条款;
(九)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招标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3
f(二)招标文件;
(三)新建项目需提供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需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可以载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方式等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退还投标人。
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截止期至少15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逾期通知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期日顺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招标人根据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若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疑问的澄清内容造成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第十八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一)新建现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正式售房30日之前;
(二)预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三)非出售类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90日前;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项目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前完成。
第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4
f第二十条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信息发布、文件编制、劳务、交通等费用均由招标方承担。招标人为业主大会的,其相关费用可以自筹,也可以经业主大会决定从其他合法收益中列支。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