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赛福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顾延春和顾延军双方出资设立莱州市荟盛商贸有限公司,特于2012年5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莱州市赛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莱州市山水国际A楼1601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装饰材料、家用商用电器零售及批发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4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顾延春出资额2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7
f出资方式货币
顾延军出资总额105万,占注册资本的33
出资方式货币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f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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