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f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f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