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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许秋萍来源:《管理观察》2016年第20期
摘要:到目前为止,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不完善之处。尤其是某些条例在具体实施中,面临着理论和实践上的各种问题。本文从新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监视居住问题、庭前会议制度等几方面做了详细分析。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的一部法律。它确保司法机关能够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规范自身行为,使得刑法能够顺利执行,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并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
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
我国自1979年开始实行《刑事诉讼法》,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修。随着刑事犯罪行为的增多,以及许多新型刑事犯罪形式的出现,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大修,经过这次大修,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然而,当前社会愈来愈复杂,新《刑事诉讼法》在具体实施时依旧存在若干问题,有着很大争议,还需不断完善。
二、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一)特别程序规定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虽然新法做了特别程序的规定,但并不完善。不管是针对未成年人,还是其他群体,既然是专门设置的特别程序,就应有其独立性和完整性。然而,从新法具体条文规定中可发现,依旧有不完善之处,缺乏系统性。对于部分其他法律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成果,以及倡导的做法,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体现。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太过简单,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模糊之处。比如新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只规定调查,并未强调是否形成调查报告,而此报告是裁量刑罚的重要参考依据。此外,新旧法中的某些规定存在矛盾冲突。
(二)监视居住问题
新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主要规定了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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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的适用条件和执行者。第七十三条则主要对执行场所做了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第七十四条则规定了折抵刑期。
在以上三条规定上,法律界意见不统一,存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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