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f1、检查出资人决定的落实情况;2、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出资人报告。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出资人。
第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第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宣告破产。第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附则第十九条公司章程经出资人签署后生效。第二十条公司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为准。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出资人。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出资人订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自公司
f设立之日起生效。出资人签字: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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