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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日内,披露债券本息兑付情况。第七十条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和债券持有人转股决策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制定临时报告,向债券持
f有人及时披露:(一)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二)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40%(三)发行人发生单笔超过上年末净资产30以上的重大损失(四)发行人占同类资产总额3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五)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六)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八)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九)发行人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情况;(十)发行人拟改变公司形式(有限公司变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变为有限公司);(十一)发行人拟进行增资扩股、股权回购、派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影响转股权价值的行为;(十二)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或者所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十三)其他对可转债投资价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七十一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可转债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让达成后3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第七十二条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按时披露债券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如下:(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f(二)发行人有多期未完结可转债的,可合并报告统一披露。
第十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七十三条推荐机构须以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为目的,对所推荐发行的可转债进行后续监管。第七十四条推荐机构应按照推荐协议及中心的相关规定要求,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勤勉尽责,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债券的转股和兑付风险。第七十五条可转债推荐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二发行人为可转债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可转债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三)协助债券持有人进行转股工作;(四)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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