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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登记在册的可转债数量,按照约定准备足额赎回资金,委托交易中心或有资质的结算机构按照约定进行赎回登记结算。第五十八条自赎回结束后的7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赎回结果进行定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债券赎回价格、赎回数量、赎回的债券金额等。若发行人全部赎回的,应对可转债兑
f付结果予以公告。第五十九条发行人按一定比例赎回的,未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完成赎回登记结算手续后恢复转让和转股。第六十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对赎回程序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交易中心登记结算制度的,从其约定。
第八章可转债的回售第六十一条发行人应通过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赋予债券持有人回售权,即债券持有人可按相关文件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售回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回售部分或全部债券;也可以选择不行使回售权。第六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况的,募集说明书应约定债券持有人享有对所持债券一次性回售的权利:(一)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二)因发行人或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或其他原因,导致债券持有人无法实现转股的;(三)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在约定的回售条件满足后5个交易日内通知债券持有人可申报债券回售,并按交易中心规定予以公告。通知内容应当载明回售的条件、价格、程序、本息支付方式、申报起止时间,回售日等内容。第六十四条在可转债限定的回售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
f交易中心进行回售申报。发行人应当按照申报情况,按约定准备足额回售资金,委托交易中心或有资质的结算机构按照约定进行债券回售登记结算。第六十五条自回售日后7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按照交易中心规定公告回售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回售价格、回售数量、回售的债券金额等。第六十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对回售程序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交易中心登记结算制度的,从其约定。
第九章信息披露第六十七条发行人、推荐机构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募集说明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推荐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检查、辅导和督促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第六十八条信息披露以定向披露为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据中心信息披露规定和发行约定,向合适投资者披露。第六十九条发行人应当在完成可转债登记后3个转让日内,披露当期可转债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发行结果;在本息兑付完成后3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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