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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五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当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示赎回和回售、提取偿债保障金等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债券监管事务报告;六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
f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七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八推荐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第七十六条发行人应当与推荐机构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拟变更可转债推荐机构;三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四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六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七十七条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当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正常兑付的情形时,应实施禁止分配股利、限制主要责任人调离、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实施等措施,以最大可能保障可转债本息兑付。第七十八条针对在转股权行使有效期内,发行人以派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方式影响转股权价值的情况;发行人可就上述行为在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约定转股价格调整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允、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
f价格;转股价格按约进行调整的,应及时通过交易中心进行定向披露。若约定转股价格恒定不受调整的,发行时应就发行人股价波动的风险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第七十九条发行人可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降低可转债的偿债风险。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一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二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三商业保险。
第十一章违规处理第八十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募集说明书约定、交易中心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一)约见谈话;(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暂停或终止为其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等措施;(六)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八十一条推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约
f见谈话、警告、通报批评、谴责、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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