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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结果向交易中心备案,并将转股
f结果按交易中心规定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将根据转股实际情况,对发行人在册股权进行相应变更登记,并对成功转股的债券予以注销。第五十二条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发行人需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在股权折算前向债券持有人进行预案公告,披露改制内容以及股权折算规则等,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因改制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发行人应按照改制前可转债全额所能转换成的股票或者出资额,按照所披露的股权折算规则进行折算,并以折算后的结果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但发行文件先有约定的或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另有约定的,以约定的调整方式为准;(二)在转股申请期间发生改制的,发行人应在改制前预留不少于10个交易日允许债券持有人进行改制前转股集中申请。申请到期后,发行人应向股交中心申请暂停可转债交易,并进行停牌公示,待发行人转换为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并按相应规则调整转股价格后,再重新恢复交易;(三)改制期间发生在转股申请期间之前的,发行人可在改制前向债券持有人披露提前转股申请方案;对未能就提前转股达成共识的债券持有人,发行人应在改制前预留不少于10个交易日允许该部分债券持有人进行改制前回售集中申请,但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申请到期后,发行人应向股交中心申请暂停可转债交易,并进行停牌公示,待发行人转换为股份制公司并按相应规则调整转股价格后,再重新恢复交易。(四)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对公司改制后转股价格调整另有约定
f的,从其约定。第五十三条对于因发行人(或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原因而造成债券持有人可能无法行使转股权的,债券持有人或推荐机构可向发行人申请回售可转债;已造成损失的,可追究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章可转债的赎回第五十四条当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按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债券份额。第五十五条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将行使赎回权事项提交有权机关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但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通知债券持有人和推荐机构,并按本交易有关规定进行公告,通知内容应载明赎回的条件、程序、价格、本息支付方式、赎回日等内容。第五十六条自发行人在交易中心刊登公告行使赎回权之日,交易中心将暂停可转债的转让和转股服务。第五十七条发行人根据暂停交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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