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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确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可转债挂牌转让,是指符合条件的可转债通过交易中心提供的转让及结算等基础设施进行交易。可转债挂牌转让的具体事项,按照《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可转换股票(股权)公司债券转让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对于下列情况,交易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转债券采取暂停转让或终止转让的措施:(一)发生重大事故,可能影响可转债的兑付或转股的;(二)转股申请期限结束前5个交易日;(三)赎回期间(即发行人申请赎回日(以公告日为准)到赎回兑付日期间);(四)相关制度规则规定或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可转债的转股第四十三条当可转债符合约定的转股条件时,债券持有人对债券转换股权或者不转换股权具有选择权;若选择行使转股权的,债券持有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向发行人和交易中心提出转股申请。第四十四条发行人应根据债券存续期、自身经营情况,选择合理的转股价估值标准,确认转股条件、转股价格或转股价格确认的调整规则、转股申请期限以及转股程序等,并在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可转债,应为债券持有人行使转
f股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在转股权允许行使期间,全体股东应承诺对债券持有人的转股申请一律放弃优先受让权。债券存续期间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东应作出同等书面承诺,并报交易中心备案。但募集说明书约定债券持有人转股须以发行人完成股份制改造为前提的,股东可免除放弃优先受让权承诺。第四十六条转股申请时,出现部分债券余额不足单张债券面值,或部分债券面额不足转换为1股而无法转股的,发行人应在完成转股登记结算后5个交易日内,对该部分债券余额进行兑付,兑付金额应为债券余额及该部分余额应付利息之和。第四十七条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的,应向发行人和交易中心提出行使转股权的书面申请,并递交如下申请材料:(一)可转债转股申请书;(二)债券持有人在交易中心留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四十八条转股申请期限应在可转债存续期内,且可转债到期日前5个交易日不得申请转股。第四十九条交易中心在收到转股申请书后,暂停申请人持有的债券份额的转让服务。第五十条交易中心在收到转股申请书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转股申请,应通知发行人组织与申请转股的债券持有人签订转股协议。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应就债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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