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除另有规定以外,投资者经交易中心风险评估所得的风险等级,应与中心对可转债认定的风险等级匹配。债券发行人或转让人应在债券发行或转让时,向投资者披露交易中心对债券认定的风险等级。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在认购或受让可转债前,应谨慎阅读投资者风险提示函及所披露的发行文件,并在清楚接受相关风险后签署风险提示函,承诺具备本交易中心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者资格,知悉可转债风险,对可转债的投资价值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债券的投资风险。
第四章可转债的登记结算第三十二条交易中心备案发行的可转债,应在交易中心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办理登记结算。发行人应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明确登记结算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投资者认购在交易中心发行的可转债,应在发行人确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投资者账户。第三十四条交易中心提供可转债登记结算服务主要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兑付兑息、资金清算及相关查询等服务。
f交易中心可转债登记结算的具体事宜按《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可转换股票(股权)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交易中心的可转债登记实行申请人申报制,交易中心根据有关登记结算规定,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第三十六条交易中心采取必要措施,对登记结算资料进行保密保管,不得对所登记托管的债券资料进行伪造、篡改、毁损。第三十七条交易中心应委托商业银行开立资金专户(简称“产品专户”),用于债券募集、赎回、回售、兑付等交易的资金存管。推荐机构应持续监督发行人的资金结算行为。第三十八条可转债的登记结算结果,发行人应通过交易中心予以公告,公告内容根据登记结算结果分为债券发行登记结算结果、转股登记结算结果、债券赎回回售登记结算结果,本息兑付情况等。第三十九条《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可转换股票(股权)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可转债登记结算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可转债的转让第四十条发行人选择在交易中心进行可转债登记结算的,债券应通过交易中心进行转让。可转债应采取在交易中心挂牌或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除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外,债券允许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转让价格以及其他转让要素由转让双方约定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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