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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对发行材料需补正的,推荐机构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需补充调查的可适当延长;30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回复的,材料终止审核。经初审符合发行要求的,初审专员应出具审核受理函;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初审否决意见。第二十三条对通过初审的发行材料,初审专员应在出具受理函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审核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作出以下决定:经审核通过的,出具《同意发行备案通知书》;经审核否决的,出具审核否决意见;经审核有条件通过的,在推荐机构按条件补充材料后出具《同意发行备案通知书》;经审核需要复议的,推荐机构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需复议内容补充材料,再交由审核委员会复议审核。对审核否决或经复议后否决的,3个月内不再接受同只可转债发行申请。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可选择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在取得《接受
f发行备案通知书》后,如选择一次发行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如选择分期发行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申请。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详细制定可转债发行计划,在不迟于认购首日前3个交易日,通过交易中心以发行公告形式发布;并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者范围定向披露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备查文件,投资者对其他有关材料申请披露的,在获得发行人同意后,可依申请定向披露。第二十六条在发行公告发布后,发行人应在认购首日前预留至少3个交易日(含公告日)作为债券发行咨询期,供合格意向投资者向发行人和推荐机构咨询可转债相关事宜。第二十七条投资者成功认购可转债应当签署认购协议,协议可选择采取电子方式、书面方式或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签订。认购协议应当包含可转债基本条款、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发行人和认购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第二十八条可转债募集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在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办理可转债登记。发行人应当根据债券的登记情况,出具《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并按照交易中心规定进行公告。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二十九条参与可转债认购和受让的投资者必须符合《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f并通过交易中心合格投资者的风险评估。单只可转债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发行人需确保债券全部转股后,企业的在册股东人数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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