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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可转换股票股权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停业务、通报各地方政府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第八十二条可转债的转让和转股行为违反本办法、交易中心其他相关规定的,交易中心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八十三条交易中心对前述主体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将记入诚信档案。第十二章附则第八十四条发行人申请发行分离式可转换股票(股权)公司债券,经交易中心审核允许发行的,其发行、登记结算、转让、赎回、回售、转股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十五条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八十六条本办法经监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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