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比赛。如当时球在罚球区内,则应在停止比赛时距球所在地点最近的6米线上执行。第四章队员装备
f(一)队员不得穿戴对其它队员有危险的装备。(二)队员通常的装备为球衣、短裤、护腿板、护袜与球鞋。球鞋须为帆布鞋、软皮训练鞋或体操鞋,且鞋底须为胶质材料或相近材料制成。队员上场必须穿球鞋。决议:护腿板须被长袜覆盖,并由一些具有防护作用的材料制成(橡胶,塑料,聚氨脂或其它类似材料)。(三)队员球衣须有编号,同队队员号码不得相同。(四)守门员可穿着长裤,其球衣的颜色须容易与其它队员及裁判员分辨。如其他球员替换守门员,无须待死球,但服色要明显有区别,并保留原有的号码上场。罚则:队员若违反第四章规则,应令其离场调整或配上有关的必需装备。离场后回场前,须先向其中一位裁判报告,经裁判检查其装备符合规定,才可在比赛成死球时入场参赛。第五章裁判员每场比赛必须要派一名裁判员执行裁判任务。当他进入比赛场地,即开始行使规则所赋予他的职权,当他离开赛场时,职权即告终止。在比赛期间,以及在比赛暂停或死球时,裁判员均有判罚权。裁判员在比赛中根据比赛实际情况作出的判决为最后判决,如比赛结果等。裁判员的职权为:1、执行规则。2、避免作出裁判员认为对犯规队有利的判罚。3、记录在比赛前,比赛中及比赛后发生的事件。4、如比赛中没有计时员,应负责计时员的工作。5、因违反规则、观众干扰或其它原因妨碍比赛时如主裁判员认为有必要,可以并有权暂停,推迟或终止比赛。事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按主办协会的有关条款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6、从进入赛场起,对犯有不正当行为或不君子行为的队员予以警告,经警告后仍坚持其不正当行为者,应罚令出场。事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按主办协会的有关条款将该队员姓名及行为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7、除参加比赛的队员以及第二裁判员外,未经裁判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赛场。8、如裁判员认为队员严重受伤时,应立即停止比赛,将受伤队员迅速移至场外并立即恢复比赛。如认为队员受轻伤时,比赛不应停止,而应待比赛成死球时处理。凡受伤队员能够自己走到边线或球门线者,不得在场内护理。9、裁判员如认为队员有粗暴行为、严重犯规、使用粗言秽语或辱骂性语言时,应罚令其出场。10、每次比赛暂停后,应以信号指示恢复比赛。11、审定比赛用球是否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决议:如裁判员和第二裁判员在比赛中同时发出判罚信号,而两者的判罚意见不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