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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或转包、分包。市路政局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制定合同条款和评审指标,组织开标和专家评标,依据评标结果择优选择代建单位,招标结果报市交通委批准或备案。重大项目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公路项目代建的实施工作中,市路政局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二)组织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三)公布初步设计概算;(四)组织审查、批准代建单位上报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五)依法负责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七)负责按工程进度拨款,组织审核竣工决算,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建设项目的接养;(八)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f(九)建立代建单位信用信息系统。第十条公路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在进行项目代建时履行下列职责:(一)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二)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不得允许与代建单位有经济关联的单位参与投标;(三)办理开工报告及施工中的有关报批手续;(四)签订工程合同;(五)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和交工验收,协助组织竣工验收;(六)协调征地拆迁工作;(七)审核并向市路政局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八)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九)负责缺陷责任期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交养手续;(十)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十一)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市路政局负责管理,市路政局根据代建合同向代建单位支付工程款,代建单位必须按照施工进度及时拨付给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转移、截留和延误。市路政局不直接向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的拨付接受市交通委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代建项目投资额经批准后不得变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代建单位提出,市路政局审核、市交通委批准后可办理变更手续。(一)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北京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三)因市政府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第十三条公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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