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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
【20061129】【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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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通过规定的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全权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第三条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制,对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经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第四条市交通委是本市公路建设实施代建制的主管机关。北京市路政局(以下简称市路政局)具体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代建单位执行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根据合同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缺陷责任期结束终止。第六条公路建设代建单位分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代建单位可以承担各级公路工程的项目代建。乙级代建单位可以承担一级及以下等级的公路(含大桥和长隧道)工程的项目代建。代建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和项目投资相适应的承担风险能力;1、甲级代建单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可以代建投资不超过注册资本金10倍的公路建设项目;2、乙级代建单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可以代建投资不超过注册资本金10倍公路建设项目;(三)符合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满足工程管理的需要。第七条代建单位的选择实行资格预审制,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方可参加代建项目的投标。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资格预审由市路政局负责,报市交通委批准。申报代建资格预审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二)《代建单位资格预审表》;(三)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书和业绩证明;(五)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和简历;(六)单位业绩证明资料。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原则上均应通过招投标方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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