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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程度低,农户自给自足消费高,货币化程
f度低,降低了农户对资金的交易性需求;另一方面是人为需求不足,这是产生需求性金融抑制的主要原因,它是政策压抑的结果,其根源在于制度供给短缺。何志雄(2003)认为,供给型金融抑制起着主导作用,其他形式的金融抑制处于从属地位,这是因为:首先,按照经济发展一般规律,先满足量的要求,然后才有质的提高。因此,只有在缓解供给型金融抑制的基础上,才会考虑需求的增加与需求的多样性问题;其次,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金融“供给领先”模式已为许多国家,特别为东亚国家的发展所证实;第三,供给型金融抑制有时也会以需求型等金融抑制的形式出现。对一些欠发达农村地区,表面上看是金融有效需求不足,其实质是金融供给类型不对,政策性金融乏力,合作金融不发达,从根子上讲是金融供给的总量不足。总结上述各种观点,可以认为:(1)农村金融抑制主要是供给型的,但也存在需求型的金融抑制。农村金融抑制主要是供给型的,这表明农村金融问题得到解决其突破口是对现存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需求型金融抑制的存在,又表明农村金融问题的解决是一项系统工程,金融领域之外的一些改革,如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产业化结构调整、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等,对农村金融抑制状况的解除都是必要的;(2)农村金融需求是复杂的,供给型金融抑制的解除要求农村金融体系以需求为导向。另外,光靠强调资金流动性、安全性的正规金融机构是不可能满足农户多样化、复杂化的信贷需求的。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的同时,使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机构“浮出水面”(唐仁健,2003)。
二、关农村金融体系的研究
关于农村金融体系应以合作制为主导还是商业化取向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以合作制为主导;第二种观点是商业化取向,甚至放弃合作制;第三种观点是折中的,认为商业化和合作金融应共同发展。第一种观点认为,面向农户、集体农业等非法人实体的信用业务,应是合作金融(和政策金融)的天然职责。从世界范围看,只要是小农经济国家,都没有仅仅使用商业金融来为小农提供信用服务的成功先例。甚至所谓小额信贷,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一种高利贷,因为其利息率大大高于一般商业银行,这还没有计算小额信贷的组织成本,如果把组织成本算进去,也许基本上不能把它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来看待。总而言之,正规的商业化金融不能提供高度分散小农经济化条件下的信用服务,根本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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