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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是在教育部支持和指导下,自发形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第二条本联盟的宗旨是:坚持公益性原则,服务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在教育部指导下,结合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搭建交流沟通、信息共享的平台,推动我国高职高专领域教师培训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第三条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的英文译名是:N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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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信息共享。通过培训信息的共享,提高培训效率,增强培训效果。第五条交流沟通。推动各师资培训单位的交流和协作,同时加强与境内外培训机构的交流,促进整体培训水平的提升。第六条研究咨询。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职教师培训体系;加强对高职师资与培训基地信息的整理与分析,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政策建议;为各高职院校的教师培训工作提供咨询。第七条队伍建设。发掘和凝聚高职教育培训师(培训专家)队伍,为高职教育师资培养工作积累专家资源。第八条统筹协调。受教育部高教司委托,统筹协调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项目,提升培训项目质量,促进高职师资培训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第九条教育部交与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联盟成员
第十条凡国家示范性建设高等职业院校、教育部批准的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单位,均可以团体会员的形式加入联盟。第十一条具备上述资质的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联盟。如果要新增联盟成员或退出联盟,由该培训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报联盟主席团批准。第十二条不具备上述资质,但有意参与联盟活动的单位可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联盟。第十三条注重和加强联盟内部的组织建设,将视全国高职教师培训需要和观察员单位的工作状况,适时扩大联盟成员范围。第十四条联盟成员单位需设立专门的联络员,负责与秘书处之间进行情况互通以及提供相关新闻线索。第十五条与正式联盟成员合作的境内外单位可以列为联盟合作单位,可参加联盟活动,列席会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本联盟采取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联盟由全体会议、主席团、主席、秘书处、顾问组成,观察员和联盟合作单位可列席联盟会议。第十七条全体会议由全体会员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能为:建立各类培训基地相互交流的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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