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车辆购置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规范计划管理工作,提高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车购税补助项目的建设类别主要包括:乡(镇)、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国有农林场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其他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乡道改造工程、连通工程、乡(镇)客运站、渡口改造及桥梁建设等)。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的建设计划管理,按《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182号)规定执行。第三条车购税补助重点向“少边穷”地区倾斜。各市(州、地)要采取措施,保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公路通畅建设达到省确定的目标。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车购税投资按照切块管理的原则进行安排。各市(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省确定的各建设类别车购税补助资金切块规模以及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f第五条根据部确定的各建设类别车购税补助原则,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乡(镇)通沥青(水泥)路路基路面宽度不低于四级路(双车道)标准,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路基路面宽度不低于四级路(单车道)标准。(二)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少边穷”地区每公里补助标准为35万元,其他地区每公里补助25万元。(三)乡(镇)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每公里补助标准为40万元。(四)国有农林场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少边穷”地区每公里补助标准为35万元,其他地区每公里补助25万元。(五)除上述规定的建设类别外,其他建设类别车购税补助将根据部确定的补助原则和资金切块规模另行确定。第六条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原则上可从车购税补助资金中平均每公里统筹一万元以上同步用于安全保障工程建设,并保证当年计划当年实施。第七条各市(州、地)必须落实车购税补助项目的配套资金,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建设项目的正常实施。国有农林场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由农业、林业部门落实配套资金,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市(州、地)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f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以全国农村公路基础数据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