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确保国家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贯彻“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扶持,社会各方参与”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安排的通达工程、乡镇客运站、渡口改造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关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招投标、竣工管理等内容,按照部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通达工程原则上只安排通乡(镇)公路和通建制村公路建设。通乡(镇)公路包括县城(或国省干线)通达乡(镇)或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建制村公路包括由乡镇(或国省干线)通达建制村或连接建制村之间的公路。乡镇客运站原则上只安排乡镇等级站建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资金不能用于乡镇简易站、招呼站建设。渡口改造原则上只安排县道、乡道或村道上的渡口改造建设。包括渡口码头改造、渡改桥永久性桥梁改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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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行桥改造等。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交通部负责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公路建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规模,并会同有关部门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的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组织经验交流,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第五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地(市)、县农村公路建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规模;审核、确定、并会同有关部门上报本省区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转发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建设信息。第六条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已确定的本地区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规模内遴选、编制并上报本级农村公路建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建设单位。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具体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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