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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地图更新成果为基础,统一对乡(镇)、建制村、国有农林场通沥青(水泥)路及其他农村公路等建设类别建立项目库。项目库中涉及到的乡(镇)、建制村、国有农林场的名录、点位信息及路线信息,各市(州、地)不得自行进行调整。第九条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部相关要求和标准规范,建立省级车购税补助项目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并依托项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对车购税补助项目计划进行动态管理。第十条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汇总各市(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车购税补助项目建议计划,编制、下达车购税补助项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车购税补助项目年度计划工作按照以下流程开展:(一)部于每年910月预下达次年度我省车购税补助资金规模。省交通运输厅依据项目库组织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二)各市(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次年分建设类别、资金规模、建设规模及投资组成的年度建议计划(含具体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报部。
f(三)部正式通知年度车购税补助资金规模后,省交通运输厅将车购税补助资金规模进行切块,各市(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在10天内编制、上报以项目为单位的年度建议计划,省交通运输厅在一个月内汇总报部。部审核、下达年度计划草案。(四)各市(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对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项目进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于当年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以正式文件印发时间为准),详细写明原因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且项目调整必须符合我省“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10月底前,将我省年度计划项目调整情况报部备案。项目调整,指的是对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各类建设计划项目、车购税补助资金的调增或调减(单个建设项目规模调整幅度大于10%便视作项目调整)。第十二条各市(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在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数据中对当年的车购税补助项目进行标识,并与省交通运输厅报部的备案数据保持一致。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统计按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对车购税补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五条省根据各市(州、地)车购税补助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养护工作情况、统计工作质量、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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