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并授权经办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将贷款资金转账支付给符合贷款用途的交易对象,申请书中须明确具体支付对象名单、支付金额、收款账号、开户银行。对借款人申请的支付对象不在贷款审批结果支付对象名单内的,经办行调查岗须审核支付对象是否符合贷款审批结果规定的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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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经审核相符的在《个人贷款出账申请审批表》上出具意见,并将有关资料连同其他出账申请资料交出账审查岗。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须于每笔资金实际发生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行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的交易对象、金额、支付日期情况。
第四十条出账审查岗须根据贷款审批结果,审核放款条件是否已全面、有效落实,出账申请手续及资料是否完整;同时,根据贷款不同支付方式进行以下审核和操作:
(一)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应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条件、借款人《个人贷款支付申请书》中确定的贷款支付对象名单是否符合贷款审批结果规定的支付对象(范围)、受托支付金额是否符合贷款审批结果规定、受托支付条件是否达到贷款审批结果要求。
出账审查岗按规定完成出账审批程序后,在《出账通知书》中明确受托支付的具体支付对象名单、支付金额、收款账号、开户银行等要素。
(二)对于贷款资金需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审核贷款合同中是否已按贷款审批结果要求填写支付条件、借款人可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是否符合贷款审批结果规定。
出账审查岗按规定完成出账审批程序后,在《出账通知书》中明确自主支付金额及其他相关要素。
(三)对于贷款资金同时存在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的,应同时按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并在《出账通知书》中明确相应内容。
第四十一条支付结算岗应依据贷款不同支付方式按以下规定支付贷款资金:
(一)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支付结算岗应按照《出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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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知书》规定的受托支付对象名单、支付金额、收款账号、开户银行,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结算账户后即时划转至借款人交易对象结算账户。
(二)采用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支付结算岗应按照《出账通知书》规定的自主支付金额发放至借款人结算账户,由借款人在规定的支付范围内自主使用贷款资金。
第四十二条对于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经办行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并将核查结果在贷后检查报告中如实记录。
第七章贷后管理第四十三条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按《授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