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管理办法》(广银发[2010]251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我行修改授信后管理办法,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按照本行规定及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的;(二)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查未尽职的;(三)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四)未按规定公示采用格式条款的借款合同的;(五)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六)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或有其他违规发放个人贷款行为的;(七)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发放贷款的;
10
f(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贷款面谈、合同面签制度,未落实放款条件而发放贷款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十)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还款情况,抵(质)押物情况等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十一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二有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情形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以存单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的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1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