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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意见,并按我行个人贷款授权管理规定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条审查人员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并以借款人稳定的现金收入来源为基础确定贷款额度,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价。
第三十一条个人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各级有权审批人依照我行个贷业务审批权限及相关审批管理规定独立、审慎审批贷款。
总行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审批流程及授权制度进行调整时,审批人员应及时执行调整后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经办行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三节贷款合同签订与贷款条件的落实第三十三条个人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信贷人员须按面签要求,与借款人当面签订书面贷款合同及其他相关书面文件,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第三十四条个人贷款相关合同至少应约定以下内容:(一)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二)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要素;(三)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等;(四)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借款人的违约事项;(六)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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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任,以及我行在借款人违约时可采取的措施;(七)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办行应当维护
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按规定予以公示。第三十六条经办行应依据贷款审批结果及贷款合同约定,落
实合同公证、抵(质)押登记、抵(质)押物交付、购买保险等相关手续。
(一)经办行应参与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根据我行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质)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二)抵(质)押物的他项权利证明须由我行指定人员亲自领取,不得委托第三方办理。
第三十七条经办行按要求落实贷款条件后,应及时将出账资料交出账审查岗进行出账审查,确保贷款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
第四节贷款发放及支付管理第三十八条个人贷款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由独立的出账审查岗位负责审核出账条件和支付条件的落实,由支付结算岗位负责个人贷款的发放及贷款资金的受托支付。第三十九条经办行须以书面形式与借款人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如存在受托支付或同时存在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两种支付方式的,须具体约定各支付方式相应的支付金额。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个人贷款支付申请书》附件2及相关交易资料、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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