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一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允许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审批同意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个人贷款办理程序
第一节贷款受理与调查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向我行申请个人贷款,须按具体贷款品种相关规定,向我行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贷款申请资料。第二十四条经办行须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当面调查确认借款人、担保人的个人身份、贷款用途及相关贷款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
5
f通过电子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经办行应按照我行相关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借款人的真实身份。
第二十五条经办行信贷人员应按要求开展个人贷款尽职调查工作,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二)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三)贷款用途及贷款支付方式;(四)借款人家庭的负债状况及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家庭的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六)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七)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八)我行具体贷款品种规定须调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六条经办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贷款调查意见,调查结论应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发放条件、贷款支付方式、各支付方式下的支付金额、支付对象、支付条件等。第二十七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办法进行全面调查。
第二十八条贷款调查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原则上由我行信贷人员办理,在风险可控和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办行可将贷前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代为办理,但不得将贷前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二节贷款审查与审批第二十九条审查人员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调查情况和
6
f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贷款支付方式等,形成贷款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