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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员、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0、理事会(执行机构)各国际劳工局(常高秘书外)。3、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主要是采取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国际劳动立法既有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也有来源于非国际劳工组织的(如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区域性有关文件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等)。
4、1944年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396V号决议恢复我国合法席位,国际劳工组织第一百八十四次理事会决定恢复我国的国际劳工组织合法席位。1983年6月我国代表团第一次出席在日内瓦召开的第六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正式恢复在该组织的活动。第四章劳动法律关系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劳动关系特有的特征: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双方当事人共同意志。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2、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一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1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2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3个体经营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4私营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5联营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6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7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8台、港、澳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二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可分为1个人劳动法律关系;2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三按照劳动者职业划分,可分为1工人劳动法律关系;2技术人员劳动法律关系;3管理人员劳动法律关系;4
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5帮手劳动法律关系。四按照劳动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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