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行使留置权
编者按:所谓留置权,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时有发生,本期特整理相关案例两则,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留置权的取得条件案情:元旦期间,李某驾车回老家,不幸发生翻车事故。李某报案后,某汽车修理厂出面将轿车拖至修理厂修理,双方口头协定汽车修理费2万元。车修好后,修理厂多次向李某催收修理费未果,遂将李某的汽车留置,并通知李某在两个月内支付费用。但是,李某仍然未按期交付,修理厂将汽车作价20万元变卖,扣除2万元修理费后,余款返还给李某。修理厂变卖李某汽车的行为是否合法?案例评析:修理厂变卖李某汽车的行为属合法。本案涉及留置权取得的要件和效力问题。首先,李某与修理厂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其次,修理厂因修理汽车合法占有李某的汽车;最后,修理厂的2万元修理费支付期限已经届满,且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给李某两个月的宽限期。《物权法》第236
f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知,取得留置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债权人需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均可。第二,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存在留置权。第三,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第四,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指示不相抵触。第五,留置债务人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第六,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留置权在符合条件时依法产生,而非由当事人约定。二、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案情:2010年12月1日,个体运输户杨某与个体商贩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杨某为张某从山东运回10吨青菜,12月6日清晨4点到达北京,运费8000元,张某预付4000元,货到时付清余款。由于交通阻塞,这批青菜运到北京已是6日上午10点。
f张某以未按时到货耽误了早晨批发青菜为由,拒绝支付余款4000元。杨某坚持要求张某付清余款方可卸货,双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