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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正确行使留置权
作者:应秀萍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
【关键词】留置权;行使前言
留置权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在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时代,经济纠纷越来越多,留置权也经常被人们运用。留置权的行使是留置权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在注重效率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尤其是在不能及时得到公力救助的情况下,留置权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本文从一案例分析着手来阐述如何正确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案情
浙江省某县一物流公司承接各种冷冻食品仓储业务,王某系一个体经营户,开了一个饭店,2008年9月,王某将800余箱冷冻食品存储于该公司的冷冻仓库中。至2009年4月王某尚欠该公司仓储费28500元,经公司催促,王某答应该欠款于2009年6月底前付清,并出具书面承诺书一份。但到期后王某仍未支付该笔欠款,后该公司留置了该笔价值10万元冷冻食品。王某多次要提取该批货物,物流公司不予,王某也一直未支付欠款。2011年8月,该公司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欠款28500元及其自2009年4月起至2011年8月的其余仓储费用。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反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该批食品因过期不能食用而产生的损失费用10万元及利息。
评析
物流公司的留置权是否成立。关于留置权,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同时《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本案中物流公司与王某之间属于仓储合同关系,虽然没有书面订立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仓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类型之一,王某自愿将冷冻食品存储于物流公司的冷冻库中,物流公司基于仓储合同关系合法占有了王某的冷冻食品,而王某没能及时的支付仓储费用28500元,且在约定的期限内王某仍未支付,物流公司有权留置王某的动产,即冷冻食品。所以物流公司在本案中拥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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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王某支付2009年4月起至2011年8月的仓储费用。物流公司在诉请中提出要求支付仓储费用28500元,这是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