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祀祖先、解决族内成员间的大小家事和相互关系等事务。(4)中国的“家”的财产实行诸子均分的继承制度。日本的“家”制度主要有如下特点:
f首先,日本的传统家庭是父权极强的直系家庭。如前所述,日本传统家庭的人员构成比较复杂,但总的说来,一家当中所包括的成员大致是年轻夫妻和他们的父母及祖父母,家庭中的核心关系是亲于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这种父权直系家庭是日本社会的构成单位。而且,“这种家庭并不仅仅是一个家庭,而常常被认为是家,家是家系的直系连续体,家庭是祖先传给子孙的家的现象形态”。““家”所包含的内容超出了现实当中的;家庭,它意味着住房、家产、耕地、山林、祖先的墓地等等,是一家的过去和现在的总和,在村落社会当中占有一定的阶层地位。“家”远比现实当中的家庭成员重要,为了“家格”,个人可以牺牲自己的人格。这种重视直系连续性的“家”,是日本传统家庭制度的核心观念,“家”制度是日本家庭制度的中心内容。“家”的观念自然导致家长地位的绝对化。家长既是“家”的继承者,又是家产的管理者,对家庭成员具有绝对的权威。全家以家长为核心祭祀祖先,经营家业。劳动所得全归家长管理,日常开支虽由家长的妻子用领得的“小钱包”来应酬,但非日常开支和家庭成员的零用钱等都由家长掌握。家长的权威在生产和消费两方面得以实现。在家庭内,家庭成员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身份等级,完全服从于家长的权威。这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被认为是儒教伦理的忠孝之道。在一般农民和小商业者家庭当中,家长的权威并不像武士家庭和地主家庭那么绝对,但同样是家庭的核心。其次,在“家”制度当中,家长死后,家产并不分割,家庭也不分裂,而是实行男子单独继承制。这种继承不仅仅是继承家产、家业,更重要的是继承家长的地位,继承家督。一般情况下,长子是“家”的继承人,没有男性后代的家庭,招赘上门为养子,由其继承家系。如前所述,长子继承原本是武士家庭的继承形式,后来逐渐扩大到一般家庭。可以说长子继承制是日本封建社会制度下的产物。明治民法颁布以后,这种继承形式又成为一种法律制度,普及到普通民众之中。在长子继承制之下,长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明显高于其他子女,在家长、长子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着一种类似于封建主从关系的关系。过去日本有这样一种说法:老大嫁人,老二继一家,老三防万一。意思是说,先生一个早晚得嫁出去的女儿,她可以帮助料理家务。然后生一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