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承揽合同(一)承揽人的义务与权利1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并按期交付工作成果。【特别提醒】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2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负瑕疵担保义务和保管义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按约定提供材料或者妥善处理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4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仅指对定作人均负直接完成承揽工作义务的多数承揽人。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其权利是报酬请求权及符合法定条件时的留置权。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由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故无需双方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承揽合同中约定排除承揽人的留置权。(二)定作人的义务与权利1依约定提供材料并对承揽人进行协助。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按时接受、验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3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揽人支付报酬。4其权利是:监督承揽人工作,请求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三)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完成承揽任务之前【合同法第268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例题:何女士提供三块木料给某家具厂订制一个衣柜,开工不久何女士觉得衣柜样式不够新潮,遂要求家具厂停止制作。家具厂认为这是个无理要求,便继续使用剩下两块木料,按原定式样做好了衣柜。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家具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