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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一)保管合同特点(1)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除当事人有约定以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2)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时,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二)保管合同的效力1保管人的义务(1)给付保管凭证。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除另有交易习惯外,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2)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例题: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3)亲自履行保管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①保管人有权占有保管物,但不得使用保管物,也不能让第三人使用,但经寄存人同意或基于保管物的性质必须使用(亦即保管物的使用属于保管方法的一部分)的情形除外。②如果保管人擅自使用保管物或者让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则无论保管入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向寄存人支付相当的报酬,以资补偿。报酬的数额可比照租金标准计算,保管物为金钱的,保管人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5)危险通知义务(6)返还保管物,包括原物和孳息。①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②合同没有规定返还期限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返还,寄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如果保管合同规定有返还期限,则保管人非因不得已的事由不得提前返还。寄存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随时要求返还,因此给保管人造成损失的,寄存人应予以补偿。【独角兽网校特别提醒】无约定期限时,均可随时返还,这意味着此时,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有保管期限时,寄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是,但是造成保管人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③保管人返还的物品应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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