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支持。(七)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退出后再次投资于光明新区本土中小企业的,视同在光明新区新设立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继续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八)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在光明新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区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20的补贴。(九)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新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新区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十)本条第(一)、(三)款中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如已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规定,享受前两年形成深圳市地方财力的100、后三年形成深圳市地方财力的50奖励的,新区不再重复奖励。五、享受本规定第四条优惠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必须在光明新区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光明新区开设企业主要账户。申请备案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f(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三)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六、光明新区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统筹管理,资金总额暂按新区年度财政收入的3设定,并根据新区金融业发展的形势实施动态调整。本规定中涉及的有关奖励、补贴经费,纳入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予以安排。本规定中涉及的有关奖励、补贴,由相关企业和个人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进行申报,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并报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向申报人拨付奖励、补贴资金,并将有关情况进行备案。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七、光明新区推动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园区,发挥其聚集效应,吸引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入驻,并将入驻企业纳入新区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由光明新区重大项目办公室协调新区各部门为其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