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一、为深入贯彻《深圳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12015年)》,加快光明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提升新区金融业水平,扶持新区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特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在光明新区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含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含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和工商登记按深圳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执行。三、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作为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光明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受理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的备案,并做好有关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四、在光明新区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两年按新区实得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新区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中,其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前两年按新区实得部分的8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新区实得部分的40予以奖励;(三)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前两年按新区实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新区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四)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副职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资及奖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60予以奖励;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等骨干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资及奖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
f(五)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投资于光明新区本土的中小企业的,其退出后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GP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一律按100一次性予以奖励;投资于外地的企业迁来新区的,其退出后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GP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同样按100一次性予以奖励。(六)光明新区结合现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对在光明新区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投资的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企业,优先安排落户新区,并按照不低于新区其他同类企业待遇的原则,在土地出让、项目建设、基础配套等方面给予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