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宗旨,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标,本着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方针,与企业在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第二条合作原则(一)校企互惠原则。校企合作双方应坚持互惠共赢的方针。(二)服务企业原则。学院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目标,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三)统一管理原则。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四)校企互动原则。学校与企业间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第三条使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使用于学院、各系、各专业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职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第四条机构设置和基本任务(一)机构设置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领导、各系主任、书记组成,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主任(以下简称就业办)兼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归口管理。
各系成立分院校企合作工作组,分管院领导组长,系主任任副组长,系书记、各教研组长、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为组员,具体负责本系的校企合作工作。
各系校企合作工作组下设以合作项目或专业为单位的校企合作专业(项目)组,专业(项目)组组长一般由学生带头人担任。(二)任务分工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1、制定完善学院校企合作的总体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成果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运作及管理;做好统计、总结等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做好对各二级学院(系、部)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完善院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2、提出学校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合作项目建设的建议,提供院长决策。督促对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合作项目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适时为其提供各项服务。3、做好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