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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检查后,均应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第四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桂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制作财政检查征求意见面,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并要求被检查人在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检查组应当告知检查人自收到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若被检查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并由检查组予以注明。
第六条被检查人书面意见或说明对检查组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检查取证,逐项进行认定,形成书面认定意见,明确是否采纳其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检查组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眚征求意见函及被检查人书面意见或说明等相关材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财政检查报告。
第八条财政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f(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六)检查组对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的认定意见;(七)检查组对被检查人的处理建议;(八)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九)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第九条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语言简练,表述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格式规范。第十条财政检查报告应经检查组集体讨论并由检查组组长审定。检查组组长对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检查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财政机关王要负责人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二条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穆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科。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f附1:财政检查报告(样式)
ffff附2: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样式)
ff附3:送达回证格式
ff附件5:
财政检查复核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检查复植工作,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复植是指财政部门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和审核,井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复核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遵循事实清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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