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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意见,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经被检查人签署意见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修改。在形成财政捡查报告之前,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确有必要补充或修改,检查人员应当另行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交被检查人签署意见认定。
第十五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编制人、复核入应对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其附件未经财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须分类整理,纳入财政检查报告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f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样式)
f附件3:
财政检查询问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格查询问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询问,是指财政检查人员为查清事实,印证与检壶事项有关的证据而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证言的行为。第三条财政检查人员已经取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或不能反映所查事项的真实情况时,应当询问有关当事人,井制作询问笔录。第四条财政检查人员询问前应当出示证件,并告知被询问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依法享有受往律保护的权利,以及隐匿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第五条进行询问时至少应有两名财政检查人员在场,每次只能对一名被询问人询问。第六条财政检查询司采取问答方式进行,询问的内容般包括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结果等。第七条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包括:(一)被询问人姓名、工作单位及所在部门、现任职务;(二)询问人姓名、记录人姓名等;(三)询问时间、地点;
f(四)询问事项和证言;(五)被询问人签名或按手印、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第八条被询问人提供证言的,财政检查人员应按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的格武及要求制作笔录。第九条证言记录完毕,询问人应请被询问人核对,允许被询问人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证言改动处须由被询问人按手印。第十条记录人记录证言应当忠实于被询问人的原话,不得修饰和形容。第十一条财政检查人员应当为被询问人保密。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财政检查询问笔录(样式)
fff附件4:
财政检查报告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检查报告的编制,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报告,是指检查组实施财政检查后,向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提交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检查组在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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