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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底稿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是指财政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对被检查人基本情况,与检查结论或者被检查人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涉及财政检查询问的,按《财政检查询目规则》执行。第四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主要记录以下内容:(一)被检查人名称;(二)工作底稿编号和页数;(三)检查项目名称,即财政检查机关所确定的检查项目名称:(四)情况摘要,即与检查结论或者被检查人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事项摘录;(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页数;(六)被检查人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七)检壹组制单人签名及填制日期;(八)检查组复核人签名及复核目期。
f第五条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情况摘要部分的陈述客观真实、条理清楚、重点突出。
第六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顺序编号,便于索引查阅和归档管理。第七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等,必须准确无误。第八条不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之间的内容相关或数据响勾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被引用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编号。第九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是指与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可包括下列证明材料:(一)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被检查人账簿、报表、凭证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二)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三)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四)检查人员制作的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表格和文字材料;(五)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祝听资料;(六)其他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f第十二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反映事项内容顺序编号。
第十三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由检查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复核人复核并签名,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表述准确、附件完整之后,交被检查人签署意见。若被检查人拒绝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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