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担任。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
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
担任,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
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优质参考文档
f优质参考文档(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签署有关的文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R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六)宣告破产
优质参考文档
f优质参考文档第二十九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