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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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决定公司人民币十万元(包括)以上的重大采购方案;
12决定公司人民币五万元(包括)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R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R五日以前
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
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开并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表决通过,如果达不成协议,最终将由表决权占百分之四十的股东作出最终决议,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
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设立董事长一名,由
担任。执行董事为公司法
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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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