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第十二条信访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和各级联社,不得拦截公务车辆,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第十三条县联社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由上级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部门。第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惜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诱、敷衍、拖延。对于来信,要及时收拆、审阅;对于来访,应认真接谈、记录。
f第十五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县联社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和单位;不得将领导同志对检举、揭发材料的批示透露给当事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第十七条凡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部门应在期限内上报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当报告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第十八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信访人妨碍信访工作秩序的,信访部门有权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一)未切实履行职责,领导官僚主义作风严重,不负责任、推楼扯皮,导致群众上访,出现冲击、围堵各级农信社,严重妨碍农信社正常工作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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